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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举报人有奖励要求的,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规定标准填写《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审批表》(附表1)。
  (二)审批。个案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未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行决定);个案奖励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三)通知。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填写《浙江省奖励举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通知书》(附表2,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因故无法通知举报有功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发放。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行政执法机关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浙江省奖励举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金发放表》(附表3)。举报人因故无法签收的,经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由举报人近亲属签收。
  已经实施部分食品领域举报奖励制度的行政执法机关,其奖励举报人员的奖金审批发放,仍按原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定。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
  举报顺序以执法部门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100元至500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和健全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强化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对奖励资金使用中违反财政规章制度的行为,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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