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
(二)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
(三)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或更改有效期的食品;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食品;
(五)生产、销售未按国家规定需经批准或检验、检疫的食品;
(六)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种植、养殖、加工、经营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明令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七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真实清楚,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举报。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查,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部分相符。
第八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功等级,并参照行政执法机关罚没款入库数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8%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属于四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罚没款,但又属于一级举报、二级举报的个案,可视情给予举报人员100元至5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未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部门专项核拨。
已经实施部分食品领域举报奖励制度的行政执法机关,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仍按原渠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