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5]11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的要求,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扩大)会议讨论研究,我们制订了《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打击制售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奖励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领域,包括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经贸、农业、林业、渔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监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 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各级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关举报食品领域的违法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五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法定打假职责或义务的执法人员、被假冒(侵权)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