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文件资料。各统筹地区新农合制度启动至今形成的文件及相关资料,由统筹地区卫生部门保管,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全套文件。
(六)固定资产。对新农合启动至今由政府投入的各类固定资产,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决定处置方式。
三、时间进度
州(地、市)、县管理经办职能划转移交工作于2011年8月30日前全面完成。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照本方案要求尽快开展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结束后,由统筹地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编制等部门共同形成移交工作纪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各州 (地、市)、县政府向省政府作出移交工作总结报告,并抄送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级原管理体制不变,2011年8月底前新农合统计报表仍按原渠道由各统筹地区报省卫生厅;2011年9月1日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收集各统筹地区统计报表送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统一报国家卫生部。
四、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要对新农合基金收入和支出账务、会计档案资料等认真进行清查、核对、整理和归类,并对整体运行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继续做好交接前的经办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各项移交内容的接收工作,确保接收后新农合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等工作正常开展。各州(地、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新农合管理经办职能后,要努力推进实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五统一”,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目标的实现。
编制部门负责新农合职责及管理和经办机构编制的划转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移交工作中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和财政补贴核拨等工作。
审计部门要对本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会计科目和会计账册按规定进行审计,并形成新农合基金移交审计报告。同时,做好对列入移交的各类资产、日常财务账目、债权债务的监督审计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移交期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助部分的补助和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移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为平稳顺利完成移交工作,各州(地、市)、县政府要成立由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办、民政、审计部门组成新农合管理职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移交工作。移交工作应在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进行,做到认真细致、账目清楚、资料完整、手续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