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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州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职能划转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州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职能划转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16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州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职能划转移交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州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职能划转移交工作方案
(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一一年七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为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统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管理部门,做好全省州(地、市)、县新农合管理经办职能从卫生部门划转移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将全省州(地、市)、县新农合管理经办职能从卫生部门划转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服从大局、整体划转、平稳移交”的总体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在确保新农合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将管理和经办服务职能以及机构、基金、账务、编制、人员、资产、债权债务等平稳划转移交。
  二、移交内容
  (一)组织管理。各统筹地区设立的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或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职能以及设立在卫生部门的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经办服务职能,整体划转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参与管理。
  (二)编制人员。凡编制部门专为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下达的编制,由编制部门从卫生部门划转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内部调剂的编制和人员回归原单位。移交后,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新农合经办能力建设,工作力量不足,可在州(地、市)、县(区)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确保新农合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三)基金账户。各统筹地区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账户、账务经审核审计后,按程序分类全部移交相应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基金专户,移交前继续对口卫生部门,移交后对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会计档案。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98]财会字第32号)有关规定,移交前形成的会计档案继续由统筹地区卫生部门负责保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查阅、复制与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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