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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指导、协调全市开展生态创建工作;负责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全市自然保护区建设,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等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工作;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绿、生态破坏的恢复整治工作;参与生态课题研究、生态城市建设、生态规划拟订工作;承担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污染物总量控制处(科技监测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审核;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及对外联系工作;组织推行ISO14001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指导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建设;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组织拟订市环境保护地方标准,指导环境保护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组织编写、审核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状况公报,负责环境状况分析。

  (七)污染防治处

  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督查和考核落实情况;负责拟订全市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有毒化学品、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配合市有关部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指导县(市)区污染控制工作;负责开展园林城市、卫生城市、旅游城市、文明城市等创建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复核工作。

  (八)辐射环境管理处

  负责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进出口、销售和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辐射环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省环保局委托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管理和项目的施工验收工作;负责全市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的相关工作;负责辐射污染事故和纠纷的应急、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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