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噪声、光、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有害性射线、机动车以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及区域开发项目的环保审批,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五)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近岸海域生态与环境保护、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等损害海域环境的污染防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全市生态城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七)负责全市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和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污染纠纷和重大环境问题。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综合和单项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负责全市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负责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后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外围环境的监督监测工作;参与协调本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弃物统一监管,执行危险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审核进口固体废物申请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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