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开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确保维修资金专款专用;会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维修计划。
二、确定交存范围,统一交存标准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范围
1. 2011年4月1日起,下列房屋应交存维修资金:
一是需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二是需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单一业主房屋;三是需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2. 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本小区或本幢物业的业主自主确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3. 出售的公有住房按现行的房改政策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由业主、购房人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未设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交存,设有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八交存。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和县(市)造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三、规范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一)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
1.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维修需求,并由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2.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维修需求,并由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划拨
1. 中修及中修以上的维修项目: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维修项目涉及财政补贴资金的,应经街道核实后再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