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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办法》顺利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管理机构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

  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作为市政府设定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各县(市)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推进维修资金管理信息化,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的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落实市本级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综合协调工作;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指导和监督的管理工作;做好辖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补贴资金管理、维修项目方案备案等工作,参与维修项目验收,为辖区房屋维修提供技术指导。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落实辖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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