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文物博物、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和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组织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文物博物、新闻出版、版权、动漫、网络游戏等事业、产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指导、促进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动漫、网络游戏产业发展,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
(三)指导、管理全市艺术创作、研究工作,扶持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组织、指导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负责监督财政核拨的艺术创作经费使用、公益文化(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戏曲基金的使用;管理、指导市级专业剧团建设。
(四)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拟订全市文化事业基本建设规划;指导重点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规章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综合文化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
(七)组织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
(八)综合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负责对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监管;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的监管;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监管;负责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负责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监管;负责对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九)综合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推荐申报和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负责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负责全市考古工作,组织、协调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市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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