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主管全市金融工作的副局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拟订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金融业发展规划与功能区域布局规划的职责。
2.增加负责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指导全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工作的职责。
3.增加负责促进区域金融合作、参与金融招商和人才引进培训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提示的职责。
2.加强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地方金融系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制定本市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金融业发展规划与功能区域布局规划,完善本市金融业组织体系和空间布局。
(三)拟订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金融支持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改善金融发展环境。
(四)负责协调、配合中央驻甬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政府解决的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