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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十四)供电系统图;
  (十五)水文地质图;
  (十六)井下避灾路线图;
  (十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十八)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煤矿聘用证书;
  (十九)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资格证;
  (二十)2010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书。
  备注:自检报告中应有矿井(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配备情况;矿井(坑)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是否存在开采保安煤柱和采用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的决水、爆炸、贯通巷道等方法的说明。
  四、年检程序及时间
  年检工作按照煤炭生产企业自检、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检、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炭企业上级主管集团公司复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年检的程序进行。
  (一)自检
  各煤炭生产企业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自查,并将如实填写的《自检报告》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签章后进行初检。
  自检工作于7月31日前完成,自检面要达到100%,不得出现漏查漏检的项目。
  (二)初检
  初检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初检,资料审查面为100%,现场抽查面不得低于50%。
  初检自8月1起至8月25日止,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签章、提出初检意见,提交县(市、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结果评定表》(详见附件),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复检。
  (三)复检
  复检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集团公司要对报送的初检意见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复检意见。对本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资料审查面为100%,现场检查面不得低于30%。
  复检自8月26日起至9月20日止,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炭企业上级主管集团公司要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签章、提出复检意见,提交州(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结果评定表》,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年检。
  (四)年检
  年检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在9月下旬至10月底对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集团公司报送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全省接受年检的煤矿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面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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