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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云工信煤技〔2011〕537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是加强煤炭生产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生产秩序,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11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凡属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列为资源集中型、相邻重组型整合主体、单独保留型、异地新建型等类型的,且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生产企业(除以下所列类型的企业外)均为年检对象,列入年检范围,接受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年检审查。
  (二)因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坑),必须先延续采矿许可证,同时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2011年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矿井(坑)和2011年初次领证的新建矿井(坑)不参加本年度年检。
  (三)被相关部门依法下达停产(工)整顿执法指令的矿井(坑),一律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待该矿井(坑)停产(工)整改验收、取得经县(市、区)领导签字认可意见的验收合格材料后,方可参加本年度年检、组织恢复生产。
  二、年检主要内容
  (一)煤矿依法从事煤炭生产情况
  1.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六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六证”登记内容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没有申请办理变更的问题,特别是登记井口坐标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3.是否存在证照到期而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问题;
  4.是否存在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问题;
  5.是否存在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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