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将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纳入绩效评估范畴,并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节能考核;
2、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评选活动,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3、履行
《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七)县建设局:
1、负责对公共机构建筑节能进行评审评估;
2、负责对公共机构建筑能耗进行审核;
3、协助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建筑节能设施进行改造;
4、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依据县审计局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县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县政府审批;
5、履行
《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学习宣传(2009年1月)。
2009年1月底前,各级公共机构要组织本单位人员对
《条例》进行一次全面学习掌握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增强节能意识。采取出墙报、宣传栏和张贴标语等形式加强节能宣传使节能工作人人皆知。
各乡镇及教育、文体、卫生等系统要在2009年1月20日前召开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员会,部署相关工作,并抓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宣传与教育。
第二阶段:成立管理机构,建立数据台账(2009年2月)。
各县直单位要在2009年1月30日前明确本单位节能管理人员和单位分管领导,各乡镇要在2009年1月底前建立本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并将名单报送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县直各单位要在2009年2月20日前完成2005-2008年度用能统计,县教育、卫生、文体系统还要汇总用能情况,上述统计和汇总情况于2009年2月25日前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三阶段: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制定节能规划(2009年2月)。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从2009年1月份开始,会同县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制定2009-2010年县直机关公共机构节能整体规划,3月5日前将节能规划印发各单位执行。在2009年2月15日前,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2009-2010年节能规划,分解年度节能目标,并完善节水、节电、节油、节约办公用品等日常管理制度及用能公示制度,加大制度执行力度,确保节能工作规范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