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为县直机关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设计、节能评估等服务;
4、协助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培训、节能检测,提供节能咨询服务;
5、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跟踪检查;
6、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建设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依据县审计局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县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县政府审批;
7、履行
《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县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及能源消费定额;
2、履行
《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县财政局:
1、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县建设局、县审计局依据县审计局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县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县政府审批;
2、负责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节能产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3、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运用、节能培训和表彰奖励等;
4、履行
《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县审计局:
1、负责对公共机构用能单位的能源使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利用等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为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提供依据,为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提出科学的建议和意见;
2、形成公共机构用能审计报告,包括县直公共机构用能基本情况、重点用能设施配备、能源管理状况、能源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3、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依据县审计局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县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政府审批;
4、履行
《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六)县人事劳动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