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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改委、市政公路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天津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
  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对擅自变更收费(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
  2、经市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
  对上述2种情况,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市发改委会同市市政公路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研究降低过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完善公路
  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对我市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除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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