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三)《收费公路管理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
(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
(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七)经市政府批准,主管部门下发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和设置收费站(点)的相关文件。
三、清理重点和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五部委的规定,本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消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市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和收费站(点)。
2、超过市政府批准期限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5、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及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 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 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7、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8、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除市(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