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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服〔2011〕190号、苏财综〔2011〕31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意见》(苏政发【2007】83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2009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已试行两年到期。针对试行的情况,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由0.19%降低为0.11%,具体征收管理见新修订的《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附件二)。

  二、鉴于建筑管理具体分为行业管理与市场监管,为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防止重复收费,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继续按照经审批的收费主体实施收费,收费主体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填报《收费主体申报表》(附件一),报经当地价格、财政、住建部门及省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到价格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方可按照《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收费。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严厉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停止执行。

  附件一:《收费主体申报表》

  附件二:《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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