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徐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本级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驳回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救助申请的,承办案件的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 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委政法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收到救助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承办案件的司法部门、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救助金发放不超过1万元的,由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负责人共同签批;1万元以上的,由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负责人审批后报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
  第二十九条 对救助的审查和决定材料应随案移送。

第四节 资金发放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批准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在十五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承办案件的司法部门、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司法部门、公安机关收到市财政拨付的救助资金后,直接发放给被救助人。
  第三十二条 救助金由市财政承担,一般应一次性发放。涉案县(市)区可按不超过市确定救助数额的一半承担救助金。

第七章 救助金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的监管由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要重视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资产保全措施的使用及案件执行工作,确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 完善调解工作机制,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近亲属代为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十六条 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不起诉的酌定情节之一;较重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刑罚执行期间,服刑人员及其亲属能够自觉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以在适用减刑、假释时酌情予以考虑。
  第三十七条 对于暂时未纳入救助范围,或者实施救助后仍陷于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应通过其他社会救助途径给予帮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