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徐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本级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财规〔2011〕2号)
各县(市)区委政法委、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司法救助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徐州市市本级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中共徐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徐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徐州市市本级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救助资金的性质、来源
第一条 性质: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属专项资金,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正义,严格按照规定的救助对象、标准和审核批准程序,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二条 救助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安排。每年年终,市财政根据本年度救助资金实际支出及资金结存情况,考虑下年度刑事被害人救助需求,提出下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报市领导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
(二)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民政部门等接收的社会捐赠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管理。
(三)依法向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第三条 救助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设立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章 救助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审批、科学管理、严格监督、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用,由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刑事被害人经济损失。在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给予刑事被害人基本生活困难一次性救助,即对犯罪侵害的同一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只给予一次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