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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向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金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向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金的通知
(徐财规〔2011〕6号、徐残发〔2011〕50号)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残疾人特惠政策,加快完善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向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金的通知》(苏残发〔2010〕92号、苏财社〔2010〕286号)精神,在我市推行重残补贴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本市户籍;
  2. 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3. 残疾人属于低保家庭成员;
  4. 残疾人本人无固定收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享受重残补贴金:
  1. 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
  2. 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3. 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4. 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5. 其他当地政府认为不予补贴的。
  二、补贴标准
  城镇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80元,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各地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提高重残补贴金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但不得低于此标准。
  三、审核审批发放
  1.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所在地社区(村)安排专人统一填写《重残补贴金审批表》(附件1),在表中如实反映其家庭生活状况,并收集整理补贴对象残疾人证、身份证、低保证等证明资料。
  2. 乡镇(街道)残联根据残疾人证、低保证等材料对《重残补贴金审批表》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
  3. 县级残联通过残疾人证、低保证等信息管理系统对《重残补贴金审批表》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之同级民政部门。
  4. 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残联每年2月份前对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进行一次重新审批认定,对家庭收入和残疾程度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办理新增或停发手续。
  为安全快捷发放重残补贴金,各地残联可通过银行按月或季度借助低保经费渠道集中打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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