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差别电价资金项目的通知
(徐财工贸〔2011〕2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4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差别电价资金项目的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电价资金的支持方向。2011年差别电价资金支持我市企业用于加快新能源建设,淘汰落后产能,节能降耗减排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请项目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徐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机构;
(二)企业的主要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支持范围的项目必须经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相关手续完备。
(四)申请差别电价资金的项目,须在合理工期内竣工投产或主要设备到位,其技术设备投资应在500万元以上。
项目的实施时间必须为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之间。
三、申报项目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徐州市差别电价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及付息证明;
(四)申报技术与设备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技术与设备采购发票;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满足第二条要求的项目申报其他相关材料(如:有权部门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主要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四、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及购置技术设备费用补助项目。
五、差别电价资金项目的申报程序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