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调整上海局原产地空白证单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原产地工作,规范原产地空白证书的管理,防止不法企业冒用、乱用或买卖空白证书、伪造变造原产地证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0)658号《关于打击假冒原产地等违法行为的通知》,我局制定并将实施《上海局原产地空白证单预领核销工作规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8月17日起,各签证机构不再向原产地申报企业出售空白原产地证书。企业已领证书最多可允许两个月使用后过渡期,个别已领数量较大的企业,到期时可对余量证书向领证机构办理登记。
二、在企业端发送信息申办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应在收到“审核正确”回执后,到各辖区内签证机构现场办理制证、领证;对需委托代理录入申办证书的企业,原来的工作流程不变。
三、对内部质量管理严格、在检验检疫申报工作中无违规行为记录、有固定的经培训合格的原产地申报人员并在上海局注册的企业,可在所属签证机构申请空白证书的预领资格,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可获取预领企业资格。预领企业可以预先领用适当量的证书,但必须对预领证书进行核销,接受所属签证机构对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
四、企业应做好预领原产地空白证单的保管与使用核销工作。保证做到证单不丢失、不转让、不倒卖。对预领的原产地空白证单,发现涉嫌用于原产地造假的,有关签证机构将立即取消企业的预领资格,并依法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