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北京市商业服务业中华传统技艺技能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的公告
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联合签发的《关于北京市商业服务业中华传统技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规定,为进一步挖掘、保护和传承北京市商业服务业中华传统技艺技能,切实发挥商业服务业高技能人才传帮带的作用,提高本市商业服务业发展水平,为建设世界城市和打造国际商贸中心奠定人才基础,经北京市商业服务业中华传统技艺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2010年继续在本市开展商业服务业中华传统技艺技能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审认定工作依据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依据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联合签发的《关于北京市商业服务业中华传统技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商业服务业中华传统技艺高技能人才评审认定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开展此项工作。
二、评审认定大师名额及行业分配
2010年全市共评审认定20名商业服务业中华传统技艺技能大师。主要在对首都经济发展贡献大、与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行业中选拔,其中商业4名,餐饮业4名,摄影业2名,沐浴业2名,茶业2名,洗染业2名,美发美容业2名,钟表修理业2名。
三、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申请人应是在本市商业和生活服务业中掌握特殊技艺、绝技、绝艺的高端人才。该特殊技艺、绝技、绝艺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技艺或技能水平(非表演性的),且具有独特性、工艺性和可传承性,在本市乃至全国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确有其保护、传承价值(包括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申请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职业道德良好,无不良记录;
(二)在本行业第一线从事专业工作20年以上(包括目前在管理岗位但未脱离第一线人员);
(三)具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高级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含60岁),有意愿和热情并具备带徒传授技艺技能的综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