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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定”内容主要是: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确定部门职责。定职责是落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的关键,也是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的依据,是“三定”工作的首要环节。各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对本部门现有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该加强的加强,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合理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承担的责任。

  1.依法依规,确定职能。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放的应由县级政府承担的职责以及县委县政府和市、县编委批准调整的职责事项,确定部门主要职责。历次审批制度改革中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乡镇行政赋权工作中取消或者下放的管理事项,不得再写入部门职责。上级业务部门的文件和领导讲话,以及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不得作为确定部门职责的依据。

  2.坚持政事分开。将一般的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现有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承担。

  3.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负责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配合部门,分清主次责任,避免职责交叉重叠和政出多门。存在职责交叉的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协商难以统一的,由县编委办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协调意见,经县编委研究后提交县政府审定。

  (二)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在明确职责的同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调整规范内设机构设置,着力优化部门内部组织结构。

  1.坚持综合设置。推行大科(室)制,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要综合设置;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要进行撤并。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设专门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相近的内设机构承担。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综合设置行政许可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严格控制内设机构加挂牌子,尤其是加挂可以对外行使行政职能的牌子。

  2.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力求精干。各部门调整后的内设机构数要少于或不超过现有内设机构数。机构改革中有调整变动的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先随职责调整相应划转,再按照改革要求进行整合,形成有机整体,加快职能和业务的融合。未作调整的部门,根据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关于严明纪律切实保证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景纪[2010]24号)文件精神,严禁借改革之机变相增设内设机构,内设机构数量原则上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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