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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由于施工或其它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清淤责任并承担清淤费用。

第五章 河道保护

  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填堵河道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缩窄行洪通道。

  河道管理范围由规划部门和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河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修建厂房、桥梁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二)设置拦河道渔具;
  (三)爆破、取土(沙)、钻探、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第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种植高秆作物、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的车辆、容器。

  第二十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等;
  (二)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建窑;
  (三)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其他防碍河道行洪排涝活动。

第六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一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或者其他跨河道工程设施,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河道管理权限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汛期影响行洪排捞安全的,应当服从市中心城市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实施拆除。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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