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宣传和事故信息的发布。
14.有关县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妥善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七、应急救援及事故报告程序
(一)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部门,各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县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县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县区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三)当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请求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如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部位;
2、事故简要经过、遇险人数和遇险位置;
3、事故原因和危险化学品储量、性质等内容;
4、事故现场的当前情况,如危化品继续泄漏(爆炸)和波及范围;
5、事故抢险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提供准确的事故设备设施位置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和事故抢险的安全通道、避灾路线,并附示意图;
7、事故单位现有救灾设备和物资情况;
8、抢险救援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事故发生后,造成一次死亡1一2人的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监局;一次死亡3-9人的要在10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安监局和省人民政府;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要在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安监局和省人民政府。
(六)事故发生后,凡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6小时以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同时由市安监局上报省安监局。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
2、紧急疏散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
3、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含50人);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库、空气等);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车站、码头、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军用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等)。
八、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一)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质监局和驻信防化部队组成,人员由消防队伍、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和专家组成。该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
(二)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市卫生局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预案。该组由市卫生局负责。
(三)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该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