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技工院校办学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13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及国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的管理工作,不断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根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办学资格复核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11〕68号)要求,决定开展全市技工院校办学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一)技工院校审核工作依据《辽宁省技工院校复核标准》(以下简称《复核标准》,详见附件1),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核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二)各技工院校要于2011年8月20日前,将下列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市就业培训管理中心:
1.《辽宁省技工院校登记表》(详见附件2)一式3份;
2.技工院校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
3.学校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租赁合同须经大连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备案,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备查,复印件装订);
4.学校卫生、消防检查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复印件装订);
5.学校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3,学校聘用的退休人员不属于学校的专职教师);
6.学校现有主要仪器设备清单(详见附件4);
7. 本校2010年以来的社保缴费明细表;
8.本校2010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二)市就业培训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技工院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于9月25日前将审核工作总结和技工院校材料一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