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按有关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三、关于工伤保险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统筹地区以内就医的,住院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6元;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院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7元。

  (二)按规定备案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院前3日内的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

  (三)按规定备案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不含火车软卧票、飞机票)。

  (四)职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60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并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伤残的为2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2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20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6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2个月、十级伤残的为8个月。

  (七)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八)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追偿。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