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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水产类:鲜活水产品销售应饲养在固定的水池中或使用市场统一提供的容器,不得使用自带塑料盆。所使用的低噪音增氧泵应安装牢固,管线排列整齐,严禁乱接乱拉。剖鱼必须在操作台上进行,严禁直接在地上操作,鱼鳞、内脏等废弃物应当放置回收桶,由农贸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操作台必须及时清理冲洗,每天营业结束后要对柜台设施进行水冲清洗,保持操作台、出样池及地面清洁干净,做到“三无”:无污物、无血迹、无异味;

  5.活禽类:活禽存放做到水禽与其他禽类分开,严禁混养。宰杀与销售要分离并设置专区,同时销售区和宰杀房要做好地面、禽笼、柜台、玻璃、窗户、墙壁、水池的及时清理,保持清洁。做到“五无”:无粪便、无污物、无血迹、无禽毛、无异味;

  6.豆制品类:经营人员采购豆制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进货凭证存档备案。柜内配备防蝇设施,有条件的农贸市场须放置冷柜内陈列、销售;

  7.熟食类:熟食经营户要具备相应的卫生设施,经营人员采购熟食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商品检验合格或检验结果报告单存档备案。熟食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在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砧板、刀具、抹布等工具每天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使用;

  8.小商品类:小商品摊(店)内商品摆放应注意美观,不得凌乱或随意置放,不得超出划定区域,占用公共通道出摊经营。

第六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不得销售: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包装材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

  5.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佩带免疫和检疫标识的畜禽及其产品;

  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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