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经营人员未经农贸市场许可,不得在市场内使用明火操作,不得擅自改动用电线路和使用大负荷电器、乱接乱拉电线等;同时不得遮挡、圈占、埋压公共消防设施。
第二十五条 农贸市场要推行以诚信为核心的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经营户信用分类认定标准,并在经营户醒目位置公示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农贸市场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教育、培训,经营人员营业期间应衣着文明、用语礼貌、守法经营,其他工作人员应佩证上岗,作风正派、文明礼貌。
第五章 商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贸市场应认真贯彻落实商品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和摊位费公示制度,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可采用大型电子显示屏、区间价格显示屏、标价签(卡)、标价牌、价目表、收费公示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农贸市场应在主要出入口墙面设置公示栏、导购图、宣传栏、商品参考价及各项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摊位设置应划行归市,商品区域标志明显,摊位号标识清晰,摊位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手续应统一位置悬挂(自产自销区除外)。
第三十条 商品出样应分类陈列、摆放整齐划一、具有美感,摊位上不得铺设任何与商品经营无关的辅助设施,如泡沫、塑料、木板、砖块等,具体要求如下:
1.蔬菜类: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根,提供净菜或半净菜上市。摆放应不超出柜台前端挡板,柜台及通道地面保持干净无积水。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无毒绳索整齐捆扎,散装蔬菜排放整齐、分类陈列、方便挑选、不得将蔬菜装在箩筐内直接上柜;
2.水果类:水果陈列宜按品种规格整齐排列、摆放美观;
3.鲜肉类: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保持销售场地及设备的清洁卫生。鲜肉及其产品实行索票、索证制度。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并应每周进行一次消毒。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天清洗。冷却肉和肉类制品应在透明冷藏柜中出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