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切块经营模式。经营者可以依托现有经营场所和经营资质,辟出专营区,按规定经营;
4.依托经营模式。经营者可以依托农贸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布点开设平价商店;
5.其他切合实际的经营模式。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除了与市价格部门签订《平价商店协议书》外,还需与区商务部门签订经营管理协议。
第十六条 统一平价商店标识和店招,具体由市价格、商务、城管部门负责设计并监督悬挂张贴。
第十七条 平价商店应使用由市价格部门统一配备Texcel RS POS系统,对商品销售情况进行管理。并配置相应软件,实现与价格、商务部门的联网对接,每天按时上传销售数据。
第十八条 平价商店应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其中经营地产蔬菜品种时,其零售价格应低于正常市场价格15%以上;经营外地蔬菜时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水平。
第十九条 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平价商店应根据签订的协议,严格按照市价格部门规定的时段、品种、价格和数量投放市场,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第二十条 农药残留物的检测和农产品的质量,区分平价商店农产品供应的渠道,配送中心配供的由配送中心负责,其他供应方式购进的由平价商店经营者负责。
第二十一条 平价商店应当守法经营:
1.按照平价商品品种目录经营,农产品质量符合相关保鲜、无公害要求;
2.按规定明码标价,每天公示所售平价商品的品种价格和市场平均价格;
3.建立平价商品经营台账,每天记录平价商品的进、销、存数量和价格等资料;
4.平价商品不得有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不法行为。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平价商店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实行绿色通道。实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免收道路通行费,保障平价商店农产品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