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面申请材料;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街道办事处意见;
4.区价格、商务部门审核意见。
第八条 市价格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与申请人签订《平价商店协议书》,授予 “幸福菜篮子--平价商店”标牌,并在平价商店醒目位置悬挂。不予认定的,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意见。
第三章 平价商店选址
第九条 平价商店选址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
1.在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布点开店;
2.在交通相对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大型居住社区布点开店;
3.在人流集中的城区布点开店;
4.其他符合实际的布点开店方式。
第四章 商品品种管理
第十条 平价商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目录为:标一粳米、水面、菜籽油、大豆油、调和油、去骨后腿肉、肋条肉、鸡蛋、肉鸡、鲢鱼、鲫鱼、鳊鱼、带鱼、豆腐、卜页、青菜、韭菜、芹菜、青椒、大白菜、圆白菜、花菜、苋菜、菠菜、萝卜、土豆、豆角、茄子、冬瓜、南瓜、黄瓜、丝瓜、西红柿、空心菜、生菜、莲藕、生姜、食糖等。
第十一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商品品种内选择经销,但经营的具体品种不得少于15个,且蔬菜类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平价柜台每天应推出不少于5个品种的蔬菜,以低于1元的价格销售。
第十二条 平价商店经营时间应方便购买且相对固定。
第十三条 市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做好平价商品的配送工作。
第五章 经营模式
第十四条 平价商店的经营模式可以灵活多样:
1.直接经营模式。平价商店可由区政府交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直接经营,自负赢亏;
2.租赁经营模式。平价商店可由区政府租赁承包给蔬菜经营者、蔬菜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其他投资主体,按非商业性的价格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