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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1〕15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区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泰州市区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市区平价商店(直销店)、便利超市平价农产品专营区(直销区)、大型超市平价农产品专营区(平价柜台)、平价集贸市场(以上四种类型统称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农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以低于同期农贸市场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并在价格高位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商店。

  第三条 泰州市区范围内平价商店的开办、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安排平价商店建设运行专项资金,推动和扶持平价商店建设运行,并对平价商店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和奖励。

第二章 开办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平价商店的开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固定经营场所,其中直销店经营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直销区经营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平价柜台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平价集贸市场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3.平价商品主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以蔬菜类为主的农产品;

  4.所经营的平价农产品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向市价格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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