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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1〕1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存款类金融机构:

  为推动我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加大创业实体带动就业的金融扶持力度,现将《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人 行 南 京 分 行 营 管 部
二О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5号)精神,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范围
  南京市各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取得贷款、且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贴息条件
  (一)贷款企业工商注册、经营地均在南京市原十城区范围,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国家限制性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
  (二)企业规模属于国家规定的小企业范畴。(当前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倍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申贷前12个月内,企业招用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数达到申贷时企业在职人员总数的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贴息时,新招用人员中实际用工满1年以上的人数保持在当时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
  三、贴息金额
  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展期、逾期不贴息。同一企业享受贴息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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