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民[2011]278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发,表明社会组织符合登记条件,具备法人资格、合法开展活动的证明。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填写,进一步明确证书有效期限及换(补)发证书等事项,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促进社会组织按章程依法开展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是指由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登记事项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
七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按照上述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的,一并换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三、为更好地指引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更好地识别和认知社会组织登记情况,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上增加以下内容:
(一)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业务范围"最后加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许可才能开展的业务活动,必须在取得相关审批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的内容;
(二)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适当位置增加"成立日期"一栏,填写该组织的成立时间。
(三)《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参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样式,在适当位置增加"证书有效期限"一栏,填写该证书的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