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嘎查村民会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嘎查村民会议。
召开嘎查村民会议,应当有本嘎查村十八周岁以上的嘎查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嘎查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嘎查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嘎查村民会议议题等。
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嘎查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四十九条 涉及嘎查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嘎查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嘎查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嘎查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草场、山林承包经营方案;
(五)嘎查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嘎查村集体财产;
(九)嘎查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嘎查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嘎查村民会议可以授权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嘎查村,可以设立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嘎查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由嘎查村民代表、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嘎查村民代表由嘎查村民按照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嘎查村民代表应当占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嘎查村民代表应当占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嘎查村民代表与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嘎查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兼任嘎查村民代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嘎查村民代表。
嘎查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嘎查村民监督。
第五十二条 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嘎查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召集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应当至少提前二日将讨论的事项通知嘎查村民代表,嘎查村民代表应当征求所代表的嘎查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嘎查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五十三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嘎查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嘎查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