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在正式选举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有意愿参选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嘎查村民,应当在正式选举日十日前向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参选意愿。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有参选意愿的嘎查村民进行资格审查后,在正式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参选人名单。
第四节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 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设立中心会场,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个别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或者难以集中投票的嘎查村可以增设投票站,也可以为老弱病残等不能到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嘎查村民,设立流动票箱。
投票选举前,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核实参选人数,提名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并经选举大会通过。
中心会场、投票站、流动票箱均应有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监票人负责投票的监督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 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按职务分次投票选举。具体选举形式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第二十九条 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领取选票处、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本人填写。本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选举时已在本嘎查村的,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在选举日三日前书面委托本嘎查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嘎查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第三十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投票箱密封后于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当众打开票箱,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并公开唱票、计票。选票统计结果记录,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分别签名。
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当众封存选票。
第三十二条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名额,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填写的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全部无法辨认的,全部无效。废票和无效票应当经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确认。
第三十三条 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嘎查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