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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修订)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嘎查村应当成立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届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由能够代表嘎查村民利益、办事公道、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五至九名嘎查村民组成,由上届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应当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备案。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四条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嘎查村民学习有关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制订嘎查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资格,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名单,发放参选证;

  (五)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提名推荐、协商候选人,审查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投票地点、投票方式;

  (七)准备嘎查村民委员会候选人预选票、选票、委托书和票箱;

  (八)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九)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十)确认选举无效和当选无效;

  (十一)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二)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不参加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或者本嘎查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嘎查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第十六条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由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

第二节 参加选举嘎查村民的登记

  第十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嘎查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嘎查村民年龄的时间以正式选举日为准;嘎查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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