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向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和组织嘎查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嘎查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二)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三)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山林以及电力、水利等设施;
(四)管理本嘎查村财务;
(五)根据农村牧区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实施本嘎查村建设规划,兴办水利、道路、供电、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教育嘎查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七)宣传贯彻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嘎查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等法律规定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八)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嘎查村社区建设;
(九)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十)调解民间纠纷,增进家庭和睦,促进男女平等,促进嘎查村民团结和嘎查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十一)协助搞好社会治安,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嘎查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十二)召集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其决定、决议;
(十三)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嘎查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嘎查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章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一节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嘎查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委派、撤换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的,须经嘎查村民会议决定,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选举工作计划,规范选举委托书、预选票、选票式样等选举文书;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和监督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