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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


  已建国有水库管理设施不完善、工程(包括管理范围)未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完善有关管理设施、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专项安排;已列入改建、扩建(含除险加固,下同)计划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解决,所需经费纳入工程建设经费计划。

  自建水库和集体水库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但自建水库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筹集,集体水库所需经费由水库主管单位筹集。

  水库建设项目(含除险加固)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条 水库溢洪河道应当与水库设计泄洪能力相适应。水库溢洪河道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溢洪河道的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保障安全行洪。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对其管辖的水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稽查与评价,建立技术档案,加强水库管理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开展水库管理考核,推进水库管理规范化建设。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库安全监测与检查、养护与维修、控制运用与资料整编等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水库的管理范围为:

  (一)大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八十至一百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五十至两百米,中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小(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

  (二)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三)水库溢洪河道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划定水库的具体管理范围和必要的管理设施用地,并确定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已建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水库管理范围和管理设施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水库的确权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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