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县联席会议下发有关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文件。
16、制定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
17、每年7月10日前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上半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18、每年1月15日前专报上一年度工作情况。
19、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县政府在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上报事故调查处理和问题整改报告。
20、组织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明确公安、农机、司法、教育、宣传及新闻单位等相关部门职责。
二、乡镇人民政府
1、成立由乡镇政府主管安全的副镇长任组长的机构,设立办公室,明确职责,配备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专职干部1至2人。
2、在每个行政村有交通安全信息员,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3、建立健全各种台账(包括协管员、信息员、驾驶人、机动车、交通安全宣传、检查摩托车登记情况等)。
4、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5、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形成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体系。
6、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7、对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8、制定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
9、每年7月10日前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上半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10、每年1月15日前专报上一年度工作情况;
11、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众宣传园地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设置率90%以上。
12、在50人以上单位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设置率90%以上。
13、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14、配合职能部门针对不同对象组织开展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15、制定交通安全宣传计划,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台账,组织制作交通安全宣传资料。
16、落实必要的交通安全宣传专项经费。
17、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掌握本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情况,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宣传交通法规。
三、公安部门
1、重点加强对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并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及时更新宣传教育内容,定期将辖区内交通事故案例汇集成交通安全宣传材料,提供给乡镇政府及社区、单位、学校等。
2、在车管所、驾驶人考试场、事故处理、交通违法处理等窗口张贴宣传挂图,播放宣传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