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确认的名单,组织联系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换发《行政执法证》的,需要进行新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
第四,对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申领《行政执法证》;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复核,制发《行政执法证》。
第五,对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都合格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行政执法机关颁发《行政执法证》。
四、其它事项
1、使用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机关将法律依据、执法范围、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名册、编号等事项于2011年7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持证人员的变更情况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2、本年度已经参加自治区行政机关系统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或换证培训的部门(单位),应于2011年7月25日前,将本机关持证人员名册、编号等事项报固原市法制办公室备案。
3、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于本次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换发)结束后,应及时建立本部门(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档案,并将本部门(单位)持证人员名册、编号等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持证人员的变更情况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4、各部门(单位)要按照
《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拟申领、换发证件的工作人员资格严格进行审核,坚决杜绝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及临时工、合同工等非在编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对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弄虚作假、审查、审核行政执法证件申领人员资格把关不严出现严重错误等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本部门(单位)直接负责人行政责任。在行政执法证件申领、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反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5、本次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换发)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黄彦博 2088879 13649567715
附件:1.行政执法证申领审核表
2.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3.行政执法证换证审核表
4.行政执法证换证人员名单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