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提交材料时间的通知
(京绿(办)发〔2011〕3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提交材料时间的通知》(见附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实际,现就我市《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提交材料的时间做如下规定:
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构提交延续申请材料。
二、企业生产、经营主要林木良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各区县林业种子管理机构应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提交市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