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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行检查的通知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检查申报表(附件1);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查验原件);

  3.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查验原件);

  5. 企业法人、经理与工程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变更证明文件;

  6.企业所有有职称人员资格证书(查验原件);

  7.2008-2010年度固定资产现值、流动资金证明材料以及年终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查验原件);

  8.2008-2010年度承担工程情况,包括: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合同文件、设计图纸、项目施工许可证、预(决)算书、监理、工程竣工验收等材料;

  9.2008-2010年度企业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方面获奖情况;

  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市级园林主管部门复查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以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施工场地、办公场所、机械设备、苗圃基地)等方式进行。

  五、时间安排

  1、2011年8月16日-9月14日,各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自查,并完成对企业的复查工作。复查结果(自查报告、附件1、2)统一于9月15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2011年9月19日-30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抽查,并通报所有企业检查结果。

  六、检查结果

  本次检查结果定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完全符合新修订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近三年业绩较高(二级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三级企业年产值100万元)、工程质量优良且未发生工程建设严重事故及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本次检查定为“合格”。

  (二)基本符合新修订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且在近三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严重事故及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本次检查定为“基本合格”。

  (三)对于2008-2010年度没有承担过园林绿化工程,或存在越级承包、转包分包、相互串标、管理不规范,或业绩低下、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本次检查定为“不合格”。对“不合格”企业限30天期限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检查仍不“不合格”企业,给予降级或吊销企业资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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