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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自治县卫生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抚服务措施。向自治县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出具虚假收费票据或虚假证明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三)违反规定不予办理医疗参险、参保手续,给优抚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取医疗补助、救助资金的由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当事人到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缴费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人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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