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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融政办发〔20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融水苗族自治县本级城乡户籍,且在融水苗族自治县本级行政辖区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第二条 优抚对象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三条 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优抚对象的身份必须经自治县民政局核实、确认。优抚对象持经核实确认的优抚证件到本人所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未按有关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未按规定转院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不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救助。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因病情需要用《目录》以外自费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先告知其本人,并在发票上注明自费药品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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