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1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扎实开展我省新一轮法制宣传教育,特作决议如下:
一、深入开展以
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要进一步增强公民的
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
宪法、遵守
宪法、维护
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围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基本特征,围绕实现辽宁“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建设和谐辽宁、法治辽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与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相关、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相关、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相关、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公民法律素养,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特别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法治文明环境。
二、突出重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各级公务员、青少年、各类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广大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及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增强依法执政、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各国家机关要建立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法律学习制度。要特别重视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做到法制宣传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努力培养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各类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重点学习掌握与市场经济、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诚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观念。要在城乡基层群众中重点宣传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提高群众参与基层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三、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增强宣传教育效果。法制宣传教育要以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法,不断拓宽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力戒形式主义。要丰富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的内容和形式,注重在宣传教育过程中培育法治文化。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各类媒体要履行好社会责任,通过开办法制栏目(专栏、专版)等,广泛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在内容选择和制作方式上要注重社会效果。要不断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普法工作者和法制新闻工作者队伍建设。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等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重视运用典型案例剖析,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增强宣传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