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建设部门职责:
1、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安全培训工作。
2、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道路、照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计划节约用水、城市公共客运、城市雕塑、城市户外广告载体、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一般性改造、扩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道路、照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计划节约用水、城市公共客运、城市雕塑、城市户外广告载体、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一般性改造、扩建、维修工程项目的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参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道路、照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计划节约用水、城市公共客运、城市雕塑、城市户外广告载体、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一般性改造、扩建、维修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2、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4、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水利部门职责:
1、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7、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农业机械部门职责:
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畜牧水产部门职责:
1、负责渔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