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工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单位,有关企业:
《怀化市工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日
怀化市工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大干新三年、再创新辉煌”的工作要求,为调动全社会“大干工业年”的积极性,激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工业招商。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以上(不含水电站、矿产开采)工业项目的引资单位或引资个人,除按《怀化市招商引资鼓励投资暂行规定》(怀办发〔2009〕6号)执行外,再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追加实际到位资金的0.2%奖励。
第三条 鼓励加快项目建设。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1亿元以上且按期按质竣工投产的重点工业项目,分别奖励项目业主3万元、5万元、1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购置生产性设备的部分进行补助或贴息。由同级经济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对企业进行贴息。市本级企业由市财政按当年实际发生利息的80%给予贴息。县(市、区)企业由县级财政贴息。贴息期以实际贷款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单个项目贴息最高限额50万元。
第五条 鼓励现有企业做大做强。对全市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及林木、食品、医药、机械电子等特色产业中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给予重点奖励,设立目标奖、贡献奖、上市奖及净增规模企业奖。(以2009年末统计数据为基数)
目标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2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5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100万元(上一个档次奖励一次,退档再上不予奖励)。